2011年 02月10日 蘋果日報
【陳力維╱桃園報導】桃園市調解委員會去年底協助調解一起三方車禍糾紛,聲請人陳先生只願與其中一名車禍當事人和解,但調解書內文卻以「兩造三方」的字眼,註明互不求償,第三方就據此拒絕賠償。對此,桃園市調解會堅稱無疏失。律師指出,調解書文意不夠明確惹爭議,民眾可訴請法院宣告無效。
「這根本不是我的原意。」現年22歲的陳先生抱怨,協調會上,一再強調只願與其中一名當事人和解,調解書卻註明兩造同意和解,不互相求償及撤回刑事告訴,因剛出社會,首次碰上車禍調解,不清楚調解書內容如此撰寫是否有誤,遂簽立調解書。直到事後第三方據此拒賠,才發覺文意不清,家人向調解會抗議,沒想到調解會重新發的文,竟改成「兩造三方」,變成三方都同意和解互不求償。
可向法院訴請撤銷
桃園市調解委員會祕書周基祥稱,調解書內容撰寫方式無疏漏,且是由聲請人本人等三方當場簽立,當時聲請人沒有任何異議,陳先生若對調解內容有疑問,可訴請法院撤銷或宣告調解無效。
均衡法律事務所律師李鳳翱指出,調解書內容未清楚說明三方各自表述,會讓文意上產生誤會惹爭議,建議聲請人若對調解結果有疑義,應盡速訴請法院宣告與第三方調解無效,再具體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