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事故所引發的法律問題 (內容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前言 |
交通事故可謂當前極普遍的問題,大多數人都有交通事故的經驗,但由於一般社會大眾較缺乏法律素養,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尤其面對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往往不知所措。
例如「被撞受傷,但肇事對方不理怎麼辦?」「車輛遭撞損,肇事對方不賠怎麼辦?」「肇事死、傷的賠償行情如何?」「交通事故未和解要不要坐牢?」‧‧‧等,這些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都有待適當的處理解決。 交通事故究竟會引發那些法律責任問題呢?事實上,任何一件交通事故發生後,總不外乎引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項法律責任問題。 為能建立交通事故處理人員正確、完整的觀念,適時協助民眾解決困惑,以下各節將就交通事故引發的法律責任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 |
刑事責任 |
【一、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14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依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二、車禍肇事人的刑事責任依犯意可區分為二類如下:】 (一)故意類型:
(二)過失類型:
【三、追訴】 車禍引發刑事責任的追訴可分為公訴、自訴二類如下: (一)「公訴」: 指檢察官因告訴、告發等情事而代表國家追訴 犯罪所提起之訴訟。可分為二部份分說明如下: 1.非告訴乃論:如過失致死罪不待告訴,法院即得追訴,警察機關現場處理完畢,即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 2.告訴乃論: 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倘若肇事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告訴乃論罪可由 (1)被害人 (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之配偶 (4)被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等,於知悉犯人之犯罪行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發生地之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得於第一審(地分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訴狀或言詞向法院表明撤回其告訴,凡撤回告訴者,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訴。
(二)「自訴」: 指犯罪直接被害人或其親屬向地方法院追訴犯罪提出之訴訟。交通事故直接被害人亦得不經檢警單位直接具狀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
【四、救濟】 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服刑事處分之救濟程序如下: (一)由檢察官偵辦之交通事故案件,如認為被告不成立犯罪,則檢察官會製作不起訴處分書,倘若告訴之被害人或家屬不服,得在接到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再議有理由,上級法院檢察署會將案件發回原法院檢察署續行偵查,倘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仍有不服,得再附理由聲請再議,惟應注意聲請再議期間為7日。未經再議、再議逾期或再議被駁回,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非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者,不得對同一被告再行告訴。 (二)由檢察官偵辦之交通事故案件,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對交通事故結果應負故意或過失刑事責任者,將予以起訴,並將案件移往地方法院刑事處,此時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公訴案件中,並非訴訟當事人,僅係關係人,檢察官才是當事人,如被害人或家屬對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不服,不能直接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須附具體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三)自訴案件,自訴人係案件當事人,對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應於接獲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10日內上訴第二審,上訴第三審時亦同。 |
民事責任 |
【一、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的肇事行為致生損害時,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肇事人無故意或過失,則無賠償責任。
【二、賠償義務人】 交通事故案件賠償義務人除肇事人外,尚包含其他相關賠償義務人分述如下: (一)肇事人: 2.二以上車輛發生碰撞致第三人受損害,數肇事駕駛人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理人: (三)僱用人: (四)國家: 2.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例如道路坑洞未能及時修復,致人、車摔落致生損害情形屬之。
【三、賠償請求權人】 【交通事故案件賠償請求權人】 (一)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案件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之人。
【四、賠償請求範圍】 【交通事故案件賠償請求範圍】 (一)死亡事故: (1).棺木費、運棺車資 不得請求之項目: 上述得請求、不得請求項目係依法院個案判例例舉,應該訂定統一最高及最低標準,以減少爭執。有關殯葬費之請求,須附有葬儀館開立之收費明細單及收據為憑,另墓地買賣或靈骨塔位、造墳材料費、工資等,亦須買賣契約書或收據為憑證。 2.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 (1).直系血親相互間。 扶養費計算相關規定如下: 3.精神慰撫金: 4.生前支付之醫藥費:
(二)傷害事故 (1).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 ,依法官自由心證認定之。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3.醫療費用: 4.停業之損失: 5.精神慰撫金: (三)車輛及物毀損事故: 2.物毀損:
【五、賠償請求方式】 依內政部警政署頒發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各級處理單位人員,一律不得主動參與交通事故之民事和解。」因此,交通事故被害人不得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有關民事賠償請求可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自行民事和解:
(二)聲請調解: 1.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1).以書面或言詞聲請。 2.法院調解: (1).被害人或家屬於起訴前亦可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
(三)訴請法院審理: 交通事故被害人得於刑事訴訟起訴(自訴或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以訴狀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向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損害(檢察官偵查中,不能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另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第二審前亦不得提附帶民事訴訟。 2.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未涉刑事責任或不諳刑事訴訟進行程度而遲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機者,則另行向肇事者之住所地法院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四)請求國家賠償: 1.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求償: 2.協議: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賠償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3.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
【六、賠償請求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交通事故案件請求民事賠償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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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
【一、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罰鍰、 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
【二、種類】 (一)吊銷駕駛執照: (二)吊扣駕駛執照: (三)吊扣汽車牌照: (四)罰鍰: (五)記點: (六)講習:
【三、處理】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肇事當事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之規定,處理人員當場即依規定扣留肇事駕駛人相關證照,並發給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 |
車輛肇事鑑定單位 |
全國車輛肇事鑑定單位(單位-電話) 臺北市覆議會(02)2725-6889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02)2365-8270 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會(049)239-4806 基宜區鑑定會(03)965-1467 新北市鑑定會(02)8978-6101#500 桃園市鑑定會(03)362-5782 竹苗區鑑定會(03)5319-312 臺中市鑑定會(04)2225-2068 南投縣鑑定會(049)2370040#9 彰化縣鑑定會(04)786-4221 嘉雲區鑑定會(05)3623939#602~606 臺南區鑑定會(06)200-6969 屏澎區鑑定會(08)7666733#830 花東區鑑定會(03)853-4500 高雄市覆議會(07)2299825#611 高雄市鑑定會(07)229-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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