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新聞:3機車巷口撞一團 附近住戶:反光鏡虛設的
行經巷口(或路口),請務必「減速」、「注意」、「隨時準備剎車」~以防意外發生。
(即使以前都不曾發生過,但只要有一次,恐怕讓人後悔莫及~)
依規定重要,但預防車禍更重要,因為即使自己有「優先權」,若不減速、不注意,那麼發生車禍,即使擁有再大的路權,也沒有意義~
依據「交通法規」之規定,誰有「優先」權,誰在事故後就可向另一方求償,但如果未禮讓的一方傷亡,則有優先權的一方將涉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因此不要只看「優先權有無」,更重要的是「減速」與「注意」,能讓則讓。
巷口(路口)有關道路優先權規定:
1.直行車優先(轉彎車應讓)
2.右方車優先(左方車應讓)
3.「慢」車道優先(「停」車道應讓)
4.「閃黃燈」方向優先(「閃紅燈」方向應讓)
5.多車道優先(少車道應讓)
PS.法規主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2
PS.影片中警方提到另一位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雖然警方提供的是「初步研判」,但如果輕忽,有時會讓另一位騎士「無罪變有罪」,其關鍵在「該車前狀況」是「已然」還是「突然」,如果是「突然發生」,加上騎士有依規定(如到路口有減速並注意),則即使撞上,也能依法「阻卻肇事責任」。
「未注意車前狀況」,是指「已然車前」,也就是事故已經發生一段時間,因此若看到該事故或狀況,且能採取閃避或防範措施卻不防範,就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肇事因素….反之,若係「突然發生」,即使在看到並且立即採取防範措施仍來不及,則就不能判其「未注意車前狀況」(且已遵守其他交通規則),那麼就有「阻卻事由」,無肇事因素,亦不須負肇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