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事件省思:揮手示警畫面曝光!雪隧車禍1死 故障車駕駛:來不及放三角錐就被撞
陳站長:從以上新聞畫面可看出,故障車駕駛揮手示意,但效果不佳,無法有效提醒駛來車輛,導致二次事故發生。
如果該事故車能在後方立即啟動「車後警示LED」(不只是一般小型的車後閃燈,而是可考慮所有車輛應加裝或隨車攜帶使用,能夠達到「警示效果」的警示燈、警示架、警示裝置…..或身穿LED警示背心),以達警示效果。
交通改革,別再用「傳統思維」(例如:在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因為發生事故後,駕駛人恐無法立即防止二次車禍發生(特別是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隧道、夜間等路段),若要依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恐來不及,並且「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若不夠顯眼、將無法達到「警示效果」,反而在「豎立車輛故障標誌」的過程中發生二次事故。
強烈建議,針對車輛發生事故不能行駛時,重新建立「緊急應變措施」,包含故障車輛駕駛人、往來車輛駕駛人、特定路段設施、緊急通報機制、車輛「警示標識」(更改傳統三角錐的設計,必須能達到至少一百公尺以上之警示效果,其「警示裝置」,可以加裝在「車頂、車側、車後、移動式」,以及人員身穿之警示閃光背心)。
政府設計「警示系統」,例如在特定路段可運用「路燈+警示閃爍」、「LED字幕」~(即每隔一段距離,就安裝一支於原有路燈或周邊設施,不但不影響原路燈使用,且不會增加太多經費,又能達到「明顯警示效果」)。
建置「路燈+警示」系統,以緊急告知行經該路段駕駛人注意:
1.將「路燈警示」安裝於現有路燈,並能夠發揮「閃爍警示」功能(包含日夜間等情況下,均能達到一定的警示效果)、能夠連線控制啟動與關閉。
2.建立「路燈警示」規則,讓相關人員依規則操作、使用與管理。
3.「前方緊急事故」通報系統,其運作概念參考:
(1)事故發生、事故車之駕駛人或其他行經之人員通報與確認(在哪個路段與位置)
(2)啟動「路燈警示」+「通報系統」+「交通APP」(能更有效提供「預警通報」,讓駕駛人第一時間在準備行經該路段前,就已獲得通報,並可提前改道或減速通過)
(3)行經車輛收到「前方事故」通報,依規定減速通過(建立配套,同時教育大眾如何辨識、配合)
(4)特別注意,狀況加以分級,根據不同級別,採取特定處置,以免「誤報或濫用」,徒增困擾或造成不良影響
PS.當道路發生「狀況/事故」(不論天災、車禍、有障礙物、施工、管制…等),應建立「緊急應變措施」(事前的準備與因應+配套工具與設施),才能「預防事故」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
有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文/陳站長 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