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關於「車禍鑑定」應當盡速制定相關規則,以避免「假鑑定」以鑑定之名行詐財之實!我們社會非常需要這些專業鑑定人來協助釐清車禍肇事責任,但也應避免車禍鑑定變成暴利的賺錢工具!
 
 較公正客觀的車禍鑑定,不能僅以單方說法,必須結合「車禍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損照片」「地上刮地痕、煞車痕」「地上落土」「監視錄影畫面」「目擊者陳述」「號誌標誌標線」….等,然後加以分析研判!
 之後,依據道路交通法規、最高法院判例….等為「肇事責任」判定之依據,不能「自行立法」說當事人應負肇事主因,卻無相關法源依據!
 
 
案例:
 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號(見法令月刊第三十九卷第九期)
 案情摘要
 (一)李○○駕駛小客車於七十五年(一九八六)五月二十三日晚上九時三十五分左右,沿台北縣三重市三民街行駛,途經三民街與重陽路二段二十四巷交岔口左轉彎時,被同向自後駛來由吳○○駕駛之機車因違規超車於來車道內撞及小客車肇事,致無車附載人吳○○受傷。
 (二)鑑定情形:吳○○違規駕駛機車違反規定貿然超車,有重大過失,李○○駕駛小客車,未注意左後方來車狀況,亦未打方向燈貿然左轉。
 
 問題與說明:
 
(一)兩車為前後車關係並非轉彎車與直行車,機車在後,自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方為適法,如吳車恪遵規定,事故即不會發生。
 (二)交岔路口不得超車,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故機車違規超車,顯為發生危害之獨立原因,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五二二三號判例,自難令小客車駕駛人負刑法上過失之責。
 (三)「未注意左後方來車狀況」法無明文,依據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之規定,則所謂「未注意左後方來車狀況」並不能成立,故此論述小客車駕駛人有過失時,即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
 (四)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可見所謂「應注意」必先「按其情節」,本件之情節如何?即雙方為前、後車關係,後車(機車)駕駛人依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反觀前車(小客車)無論直行或轉彎均無應注意後行車之標的,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九號判例,前車駕駛人對於不可知之對方(後行車)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可見「應注意」之要件並未構成。
 (五)小客車左轉時未打方向燈雖係事實,但與在其車後行駛之機車,在互動上,其行為(未打方向燈)與結果(機車違規超車並在來車道內撞及小客車肇事)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機車違規超車,不過是偶發之事實而已。(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二號判例參照)
 (六)綜合以上說明,可知鑑定機關所為鑑定結果在小客車方面完全不符合鑑定之要求,即僅能及於形式之表面,無法發現實質的真實,一、二審法院均未注意及此,及三審雖然範圍不同,但卻未對此法無明文之「未注意左後來車狀況」有所質疑,充分顯示出我國車禍案件鑑定與判決均有改善之空間。(本案例說明由 資深車禍鑑定:張德峻 老師提供)
 

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