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新聞報導:撞上違規停轎車 騎士摔飛不治-民視新聞

 

違規停放之汽車:
併排停車與許多違規停車,直接佔據機慢車道或外側車道,嚴重影響機車騎士直行,危害機車騎士安全。
前不久才在該路段遇過,沒想到過幾天經過又發現,顯然平常這樣的危險隨時存在,也沒有被制止,才會讓如此嚴重危害機慢車道車輛安全的情況被忽略。
為此提醒駕駛人,千萬別輕忽亂停車的危險,因為這樣亂停,不是罰幾百或千元了事,因違規而肇事,是須負刑責與賠償的。

行經之機車與後方汽車責任:
當機車騎士行駛車道被佔據,必然會切入左側快車道,如果機車騎士願意停下來等,確保安全再通行,那危險就可以顯著改善;然而,在長期觀察交通行為的結果是,七成以上騎士甚至連頭都不回、也未暫停,直接切入快車道,險象環生,卻不自知。
在機車切入快車道的同時,快車道上後方的汽車駕駛人,按理應注意右前方是否有違停,並在該路段降低車速、隨時保持警覺,以避免機車突然侵入而肇事。然而,有一半以上的汽車駕駛人,遇到類似情況並沒有警覺性,依然快速通過,若機車同時未注意此種危險情況,必然增加車禍發生的機率,不得不加以重視,提醒有關單位與往來車輛,務必注意!

違規累加效應:
若車道各式違規總計僅幾件,則駕駛人仍有足夠能力去注意與避免;然而當違規累加的效應產生,隨時隨處都有違規發生時,則駕駛人必然難以預防與注意,這就是為什麼,不能輕忽小違規的原因。

習慣違規者的慣性:
若違規未被制止、未被導正,則違規就會變成常態性的習慣,一旦形成習慣、錯誤的認知與駕駛機制,就會嚴重危害自己與他人安全,因此違規的習慣必須被導正才行,否則嚴重影響交通順暢與安全。

 

PS:

違規的代價超乎想像:
因違規而肇事,不只罰款,還得面臨過失傷害(或致死)刑責+最高上千萬民事賠償!
依交通法規,違規通常會判為肇事主因或原因,須負肇事的刑責與賠償。


因”違規停車”導致車禍傷亡之影片

低頭族撞車 倒地不忘玩手機-民視新聞

引用:騎士疑閃違規停車 遭公車輾斃-民視新聞

父親替女兒拿婚紗 違停害機車騎士摔死

轎車違規停車道 女騎士閃躲摔死

閃違規車遭撞還挨告 婦人委屈-民視新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引用來源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