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引用中國時報2004/10/17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明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何國榮指出,「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警政署已將路權觀念的建立與遵守列為明年施政重點,加強違規取締外,並將修正交通法令,明確規範路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並且明確劃分幹、支道以建立行駛路權。一旦發生事故,轉彎車、變換車道者或行駛於支線的車輛,事故責任絕對大於直行車或幹道車輛。

配合絕對路權概念的推動,各交通主管機關將全面設置「停」、「讓」標誌或標線,劃分幹、支道,方便用路人辨別。
內政部警政署推動用路人建立及遵守「絕對路權」的觀念還是不夠的,更應該以行政部門的力量推動修法,將原本就在交通法規中「絕對路權」的精神和觀念彰顯出來,用更嚴謹及明確文字規範法條,將肇事責任歸屬釐清,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雖然行人優先的觀念是很重要的,但是行人違規亦應受罰。試想在「因注意也注意」的情況下,行人突然衝出車道而受到車輛的撞擊,行人因此受傷或死亡的情況有可能是無法避免的,那這個駕駛「注意而且非故意」,而肇因於行人的車禍,法官要如何判定呢?

國人法治及守法觀念薄弱,交通法規更是視而不見,長期累積下來的結果是政府及全民的責任。如果早年交通法規制定後,員警能依法行政,人民不至會養成因循苟且的態度。現在冰凍三尺的情況,絕非一朝一夕可以改變。因此,現在政府一方面在面對民眾不守法規,任意挑戰公權力的行為時,嚴格執法的態度和作法絕對不能手軟,不可屈服於無知的民意壓力而無所適從;而另一方面更要積極將法令的宣導與教育向下紮根,同時配合修法及執法,全面性強化民眾的觀念。惟有如此,才能矯正積習,為後世建立新的秩序。

路權概念
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
何國榮指出,「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警政署已將路權觀念的建立與遵守列為明年施政重點,加強違規取締外,並將修正交通法令,明確規範路權:
(以下請大家要看清楚,改變您現在開車&騎車&過馬路的習慣…否則…)
1.行人穿越道:路權一定是行人的…哪怕是行人闖紅燈..您撞上他.也要付100%的肇事責任。

當然啦,以後行人若違規穿越快車道過馬路而發生事故,因為快車道的路權是車輛而非行人的,只要汽車沒超速行駛,也不會發生以往車輛還得賠償行人的什麼狗屁道義責任了(以前常用駕駛人因注意而未注意,須負部份責任,(採絕對路權概念可能就不會用這條了)

2.轉彎車絕對應讓直行車先行:已無轉彎車至路中央,直行車要讓轉彎車這回事了。尤其是右轉車輛,若不禮讓直行車(尤其是機車) ,就算對方煞車不及撞上您,您也要負100%肇事責任。
3.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這在台灣很難啦!除非您半夜三更開車..但這觀念要有,真的發生事故,也要讓自己”變”直行車…怎麼變,.就開到前面.說是對方撞過來的…
4.支線道車絕對應讓幹線道車先行:這沒啥好說的,閃紅燈一定讓閃黃燈,有「停」、「讓」標誌這字的,絕對要讓.
5. 無號誌、標誌的十字路口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
6.保持前後安全距離:只要您從後面撞前車,不論前車啥理由煞車,都要負100%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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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