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新聞:衝出分隔島被撞死 公車司機判無罪
2011/03/28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行車紀錄器,行車記錄器
基於信賴原則無業務過失
公車司機林OO去年載客行經北市仁愛路公車專用道,劉姓男子突然自分隔島闖出橫越馬路被撞死,林表示事出突然,並無過失,公車上兩名前座乘客也挺身為他作證;高等法院認定,基於交通法規的「信賴原則」,林某無業務過失責任,判林無罪。

全案發生在去年2月27日下午,當時39歲的台北客運司機林OO,載客經過仁愛路一段公車站牌載客後啟動,劉某欲橫越仁愛路到對面馬路,由於劉距離公車太近,林雖緊急煞車,公車前側擋風玻璃仍撞到劉,送醫不治,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林起訴。
認定違規穿越是肇事原因
林OO出庭時表示,劉某忽然從仁愛路分隔島衝出來,加上分隔島有很高很粗的大王椰子樹影響視線,雖時速只有30公里,也來不及煞車。「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劉某違規穿越馬路是肇事原因,林OO無肇事責任…

陳站長:
並不是被撞就是受害人,必須依據法規與證據…
車禍肇事責任,可分為2部分,一是「侵權行為」、一是有無過失:

侵權行為:即是否侵害他人道路優先權(如本件行人應走行人穿越道,若沒有走行人穿越道而發生車禍,通常行人就會有肇事因素)

過失:依據刑法上的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也就是說,不論是否有優先權,若行人並非突然侵入車到,且駕駛人可以減速或煞停而不避免,則駕駛人就涉及「過失」(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無肇事責任:
若行人係突然侵入,導致駕駛人的反應不及撞上,則駕駛人就能基於「信賴原則」阻卻該件肇事責任(即無肇事責任)

至於如何認定其是否係突然,並不是駕駛人說了就算,通常要依據事故現場跡證、目擊者證詞,最好有行車紀錄器之影片為證….之後就看鑑定人與法官如何取捨,並做出公正的判決!

 

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