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車庫前無紅線可停車 屋主無權趕人
TVBS新聞2010/12/28 12:48 林秉儀
台北市停車位難尋,但偏偏1樓住戶的車庫前,往往拿盆栽當路霸,私畫紅線,最多的人士在車庫門前掛著「請勿停車」牌子,佔地為王!車庫前方真的不能停車嗎,台北市交通大隊再次聲明,路邊停車只要沒有劃設紅黃線,就能自由停車,警方沒辦法告發、開單,而屋主當然無權趕人!
陳站長:有關停車問題,似乎不完全是媒體引述交通大隊聲明「路邊停車只要沒有劃設紅黃線,就能自由停車,警方沒辦法告發、開單,而屋主當然無權趕人!」這句話有所疑義。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112條有關「臨時停車與停車」之規定(機車大部分適用汽車規定)
其中「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也就是說,並不是沒畫紅黃線就可能自由停車,若真是如此,恐怕許多住家或店家就無法出入了,因為就整體來說,不能僅以「個別認定」應就相關設施或規定尚未有周全考量,應取重捨輕或以不妨礙人車通行為原則(人車就是指該停車處所在之住家或店家,是否有妨礙到該住店家之人車出入)
另外一提,陳站長曾經遇到許多惡鄰居,竟然將車停在別人家門口,甚至已經讓鄰居無法出入,而其自家門口卻留空,這樣自私的行為,看來合法,但自私令人氣憤,既然自己家門口有位置不停,偏偏停到鄰居家門前….真希望這點也應納入修法,避免自私行為影響鄰居關係!
有關停車法條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