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機車騎士,三年多前在北宜公路慘遭大貨車撞死,雖然檢方根據現場鑑定,對肇事的貨車司機做出不起訴處分…檢方根據行車事故鑑定認為,貨車司機遵守行車方向,沒有過失,研判是死者在車道內倒地之後,滑進對向車道才撞上貨車,因此,對吳姓貨車司機做出不起訴處分….不過,法官進一步調查之後卻發現,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是以錯誤不實的現場圖標示大貨車位置,和現場煞車痕跡不同,加上貨車當時是上坡車道,車速不快,遇到緊急事故應該可以煞得住,可見貨車司機確實超越雙黃線行駛,違反交通規則,要付起過失責任…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0/04/12 杜大澂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12/1/23qca.html
陳站長:
車禍現場,警方(交通大隊)不一定會正確繪製現場圖,也因此可能影響後續「肇事責任」之判定!
車禍肇事責任有無,有幾個判定關鍵:
1.侵權行為:即侵害他人道路優先權(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優先,轉彎車就有侵權…..或說「違規」若與他人發生車禍,則該違規就有可能變成「侵權」)
2.造成他人損害:如車損、財物損失、人員傷亡(如果沒有造成損害,則可能僅是違規)
3.無阻卻事由:即使有車禍事實,但如果沒有阻卻肇事之理由,就有肇事責任;相反地,如果有阻卻事由,就不用負肇事之刑責與賠償。
其中的「侵權」認定,並不是由警方認定,而警方僅提供「初步分析」;肇事責任之認定通常由鄉鎮區公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認定。
但車鑑會認定通常是依據交通隊之事故現場圖及筆錄等證據,如果交通隊現場圖畫錯,則極可能導致肇事責任誤判。
(另說明:如果當事人有新事證應可在鑑定會召開之前提供,並於召開時說明,只要是合法證據,鑑定人不應拒絕….但事實如何,重點是否有依法辦理,仍需要當事人了解,也希望有相關機關進行監督,避免「車鑑會閉門造車」,損害當事人權益)
如果車禍案件之警方證據不足,且與相關當事人陳述不符,則應再詳查、補強證據…..車禍當事人有權利提出新事證,只要證據能夠與相關推論符合,鑑定會與檢察官、法官就應加以詳查,否則僅引用警方所提供的資料,可能導致當事人蒙受冤屈…..
肇事重建:
如果能夠將事故現場圖,重新按比例繪製,有時就能夠發現問題(如比例錯誤、相關數據不符、位置不符等問題)
另外就是參照事故現場照片,一但照片有的重要跡證,在事故現場圖並沒有畫出,則可能導致誤判,因此現場圖應就事實及當事人陳述來畫,至於當事人如果「誤導」,則可能另涉其他違法!
本件如果確實有照片與相關跡證可以證明,則可以撫平受害者的傷痛及冤抑;同時肇事駕駛就更不可原諒…..
因此車鑑會之鑑定不能過於潦草、法官判決也不能一畏引用「車鑑會」之鑑定報告而導致受害人再次傷害!
期望負責車禍調查的警方、檢方與車禍肇事責任鑑定之鑑定單位或專家,還有法官,能夠提升調查與鑑定相關專業知識、技術,才能真正維護司法正義、保障當事人應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