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陳站長推薦「車禍鑑定」一書

陳站長 序

陳站長在讀過張德峻老師所編撰的「車禍鑑定」一書之後,對於車禍鑑定機關之意見,感到不可思議,鑑定單位竟然可以將「黑變白」,誤導司法,加害當事人…

鑑定單位最常提出的意見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並未說明原因與理由,幾個字就論定當事人有肇事因素,不但適法不當且有理由不備

作者張德峻 老師對適法不當與理由不備提出案例說明:

是否適用「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就其車前是「已然」還是「突然」,如果係「突然的車前」(即突然侵入車前的狀況)就不適用「未注意車前狀況」。

透過「車禍鑑定」,將一一舉例說明,讓讀者可以清楚看出鑑定單位之專業問題(因品質低落被監察院糾正),且大部分鑑定人「未依法具結」,其鑑定內容亦不具證據能力。(說明:具結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品質不虞偏差,既係合法之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可作為判斷之依據,又有證據證明力,無違實質正義。)

「車禍鑑定」是 張德峻 老師 (曾任全省各區車鑑會資深秘書)將畢生數數十年,參與數千件車禍鑑定的經驗傳承經典,陳站長期望「車禍鑑定」一書,能夠增長讀者的「專業與正確的知識」,並成為一股公平、正義的力量,使得車禍鑑定得以改善,為車禍受害無辜者獲得平反。

「車禍鑑定」書籍 內容特色

超過三十件肇事重建案例
說明鑑定單位之鑑定適法不當、理由不備
提出淺而易懂、深入淺出的鑑定方法
提出鑑定問題與改革方法

本書適用對象(1)相關專家

政府、民間社團、相關改革與專業人士:

鑑定|車鑑會鑑定委員

鑑定|車鑑會覆議委員

律師|車禍訴訟律師

法院|服務台諮詢人員

法院|檢察官

法院|法官

社團|司法改革基金會

社團|警察改革基金會

社團|車禍關懷團體

警察|車禍處理小組

警察|派出所員警

警察|交通隊

保險|車禍保險理賠

調解|車禍調解人

政府|立法委員

政府|交通規劃人員

政府|交通局相關

政府|監察委員

學校|交通相關系所

媒體|社會新聞記者

媒體|新聞或節目主持

本書適用對象(2)車禍當事人

因下列因素,導致當事人受害、判決不公:

車禍鑑定人|鑑定不公

車禍鑑定人|品質低落

車禍鑑定人|不知取捨

車禍鑑定人|不具結

車禍鑑定人|假專家

車禍鑑定人|未依法

車禍鑑定|理由不備

車禍鑑定|適法不當

車禍鑑定|證據不足

車禍鑑定|無法鑑定

車禍鑑定|未被採信

車禍鑑定|偽造文書

車禍鑑定|調查偏差

車禍鑑定|判決不公

車禍鑑定|黑心鑑定

車禍鑑定|無辜受害

車禍鑑定|欲平反

車禍鑑定|被誤導

車禍鑑定|公信力

車禍鑑定|被判刑

車禍鑑定|應賠償


如果執行「車禍相關事件」的人士,專業不足,將違法(如不依刑事訴訟法「具結」應屬違法),並且導致一連串的錯誤、造成當事人無辜受害、冤抑,且每年車禍超過30萬件,死亡逾3千人,如此眾多的車禍當事人可能因此家破人亡,絕不得輕忽,不但應就車禍預防著手,並了解車禍鑑定的相關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配合案例,可明瞭車禍鑑定四十年來的根本問題,亦可從本書獲得鑑定專家的智慧菁華。

本書不適用對象

非訴訟:不提供訴訟資料(僅提供決定訴訟成敗的鑑定案例)

非保險:不提供車禍保險理賠方法或其相關資料

黑心鑑定:僅為了圖利、興訟、不顧公平正義的對象勿購買

本書依據法規等部分提出相關深入與專業的說明,並針對「車禍鑑定機關」之鑑定問題,提出質疑、評論,以作為相關機關團體與司法改革重要方法。

「車禍鑑定」書中案例參考:

http://www.995.tw/car2/07-5.htm

作者改革建言:

http://www.995.tw/car2/03-2.htm

「車禍鑑定」目錄:

張德峻 老師自序

第一章、對鑑定應有之認識

第二章、鑑定之原則與方法

第三章、學校鑑定

第四章、選任自然人

第五章、白珪之玷

第六章、省主席推薦案例之一

第七章、省主席推薦案例之二

第八章、外國月亮

第九章、瓦釜雷鳴之一

第十章、瓦釜雷鳴之二

第十一章、舉枉錯直

第十二章、職員的無奈

第十三章、不送機關鑑定違法嗎?

第十四章、研究學會

第十五章、鑑定與判決

預約「車禍鑑定」書籍有關問題歡迎洽詢:前車鑑會/資深秘書 張老師

 

立法院副院長 鍾榮吉 序

長期以來,臺灣地區工商發逹、社會繁榮,造就機動車輛的眾多,已超過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加以地狹人稠,在交通流量超大之情形下,每天都有車禍發生,也每天都有因車禍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物損毁,甚至家庭破碎,這是汽車文明所帶來的社會問題。由於鑑定肇事責任需要具有特別知識與實務經驗的人才能勝任,職是政府於民國五十三年一月成立專司鑑定車禍案件的鑑定機關,其鑑定結果,在刑事法上是一種證據資料,司法機關也往往採信這些鑑定結果以為偵、審、裁判之參考;惟依據監察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通過對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交通部等單位之糾正案,在其調查報告中對車禍鑑定有謂:「反觀我國鑑定機構已成立近四十年,卻依然問題重重,品質低落,幾無進步,欠缺公信力與權威性,改革停滯不前」等。惟,監察院之糾正案係針對鑑定機關,而不是針對鑑定工作,雖交通部於接受糾正後,曾補助國內四所知名大學成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專門研究車禍鑑定事宜,為期三年,並於期滿後亦實際參與車禍鑑定,但似乎未見明顯的改善跡象,值得大家共同來持續關心…

 

張德峻 作者自序

民國91年(2002)1月16日監察院通過對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交通部等單位之糾正案,其中關於車禍案件鑑定部分有謂:「反觀我國鑑定機構已成立近四十年,卻依然問題重重,品質低落,幾無進步,欠缺公信力與權威性,改革停滯不前」。

又,依據交通部陳復監察院之約詢說明謂:「86年(1997)至90年(2001)7月之間,各鑑定機關鑑定結果經法院採信情形,臺灣省部分為96.8%,臺北市為98.8%,換言之,法院之判決幾乎均以各鑑定機關之鑑定結果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惟長期以來,鑑定機關之定位與鑑定結果之證據力一直存在爭議,司法機關之裁判品質亦連帶受到影響」…

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