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站長推薦「車禍鑑定」一書 | |
陳站長 序 陳站長在讀過張德峻老師所編撰的「車禍鑑定」一書之後,對於車禍鑑定機關之意見,感到不可思議,鑑定單位竟然可以將「黑變白」,誤導司法,加害當事人… 鑑定單位最常提出的意見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並未說明原因與理由,幾個字就論定當事人有肇事因素,不但適法不當且有理由不備。 作者張德峻 老師對適法不當與理由不備提出案例說明: 是否適用「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就其車前是「已然」還是「突然」,如果係「突然的車前」(即突然侵入車前的狀況)就不適用「未注意車前狀況」。 透過「車禍鑑定」,將一一舉例說明,讓讀者可以清楚看出鑑定單位之專業問題(因品質低落被監察院糾正),且大部分鑑定人「未依法具結」,其鑑定內容亦不具證據能力。(說明:具結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品質不虞偏差,既係合法之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可作為判斷之依據,又有證據證明力,無違實質正義。) 「車禍鑑定」是 張德峻 老師 (曾任全省各區車鑑會資深秘書)將畢生數數十年,參與數千件車禍鑑定的經驗傳承經典,陳站長期望「車禍鑑定」一書,能夠增長讀者的「專業與正確的知識」,並成為一股公平、正義的力量,使得車禍鑑定得以改善,為車禍受害無辜者獲得平反。
「車禍鑑定」目錄: 張德峻 老師自序 第一章、對鑑定應有之認識 第二章、鑑定之原則與方法 第三章、學校鑑定 第四章、選任自然人 第五章、白珪之玷 第六章、省主席推薦案例之一 第七章、省主席推薦案例之二 第八章、外國月亮 第九章、瓦釜雷鳴之一 第十章、瓦釜雷鳴之二 第十一章、舉枉錯直 第十二章、職員的無奈 第十三章、不送機關鑑定違法嗎? 第十四章、研究學會 第十五章、鑑定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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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立法院副院長 鍾榮吉 序
長期以來,臺灣地區工商發逹、社會繁榮,造就機動車輛的眾多,已超過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加以地狹人稠,在交通流量超大之情形下,每天都有車禍發生,也每天都有因車禍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物損毁,甚至家庭破碎,這是汽車文明所帶來的社會問題。由於鑑定肇事責任需要具有特別知識與實務經驗的人才能勝任,職是政府於民國五十三年一月成立專司鑑定車禍案件的鑑定機關,其鑑定結果,在刑事法上是一種證據資料,司法機關也往往採信這些鑑定結果以為偵、審、裁判之參考;惟依據監察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通過對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交通部等單位之糾正案,在其調查報告中對車禍鑑定有謂:「反觀我國鑑定機構已成立近四十年,卻依然問題重重,品質低落,幾無進步,欠缺公信力與權威性,改革停滯不前」等。惟,監察院之糾正案係針對鑑定機關,而不是針對鑑定工作,雖交通部於接受糾正後,曾補助國內四所知名大學成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專門研究車禍鑑定事宜,為期三年,並於期滿後亦實際參與車禍鑑定,但似乎未見明顯的改善跡象,值得大家共同來持續關心…
張德峻 作者自序
民國91年(2002)1月16日監察院通過對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交通部等單位之糾正案,其中關於車禍案件鑑定部分有謂:「反觀我國鑑定機構已成立近四十年,卻依然問題重重,品質低落,幾無進步,欠缺公信力與權威性,改革停滯不前」。
又,依據交通部陳復監察院之約詢說明謂:「86年(1997)至90年(2001)7月之間,各鑑定機關鑑定結果經法院採信情形,臺灣省部分為96.8%,臺北市為98.8%,換言之,法院之判決幾乎均以各鑑定機關之鑑定結果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惟長期以來,鑑定機關之定位與鑑定結果之證據力一直存在爭議,司法機關之裁判品質亦連帶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