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陳站長推薦「車禍鑑定」一書

陳站長 序

陳站長在讀過張德峻老師所編撰的「車禍鑑定」一書之後,對於車禍鑑定機關之意見,感到不可思議,鑑定單位竟然可以將「黑變白」,誤導司法,加害當事人…

鑑定單位最常提出的意見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且並未說明原因與理由,幾個字就論定當事人有肇事因素,不但適法不當且有理由不備

作者張德峻 老師對適法不當與理由不備提出案例說明:

是否適用「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就其車前是「已然」還是「突然」,如果係「突然的車前」(即突然侵入車前的狀況)就不適用「未注意車前狀況」。

透過「車禍鑑定」,將一一舉例說明,讓讀者可以清楚看出鑑定單位之專業問題(因品質低落被監察院糾正),且大部分鑑定人「未依法具結」,其鑑定內容亦不具證據能力。(說明:具結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品質不虞偏差,既係合法之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可作為判斷之依據,又有證據證明力,無違實質正義。)

「車禍鑑定」是 張德峻 老師 (曾任全省各區車鑑會 資深秘書)將畢生數數十年,參與數千件車禍鑑定的經驗傳承經典,陳站長期望「車禍鑑定」一書,能夠增長讀者的「專業與正確的知識」,並成為一股公平、正義的力量,使得車禍鑑定得以改善,為車禍受害無辜者獲得平反。

「車禍鑑定」內容特色:


超過三十件肇事重建案例
說明鑑定單位之鑑定適法不當、理由不備
提出淺而易懂、深入淺出的鑑定方法
提出鑑定問題與改革方法

「車禍鑑定」目錄:


張德峻 老師自序

第一章、對鑑定應有之認識

第二章、鑑定之原則與方法

第三章、學校鑑定

第四章、選任自然人

第五章、白珪之玷

第六章、省主席推薦案例之一

第七章、省主席推薦案例之二

第八章、外國月亮

第九章、瓦釜雷鳴之一

第十章、瓦釜雷鳴之二

第十一章、舉枉錯直

第十二章、職員的無奈

第十三章、不送機關鑑定違法嗎?

第十四章、研究學會

第十五章、鑑定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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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副院長 鍾榮吉 序

長期以來,臺灣地區工商發逹、社會繁榮,造就機動車輛的眾多,已超過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加以地狹人稠,在交通流量超大之情形下,每天都有車禍發生,也每天都有因車禍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物損毁,甚至家庭破碎,這是汽車文明所帶來的社會問題。由於鑑定肇事責任需要具有特別知識與實務經驗的人才能勝任,職是政府於民國五十三年一月成立專司鑑定車禍案件的鑑定機關,其鑑定結果,在刑事法上是一種證據資料,司法機關也往往採信這些鑑定結果以為偵、審、裁判之參考;惟依據監察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通過對內政部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及交通部等單位之糾正案,在其調查報告中對車禍鑑定有謂:「反觀我國鑑定機構已成立近四十年,卻依然問題重重,品質低落,幾無進步,欠缺公信力與權威性,改革停滯不前」等。惟,監察院之糾正案係針對鑑定機關,而不是針對鑑定工作,雖交通部於接受糾正後,曾補助國內四所知名大學成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專門研究車禍鑑定事宜,為期三年,並於期滿後亦實際參與車禍鑑定,但似乎未見明顯的改善跡象,值得大家共同來持續關心。

 

近日本院資深委員也是舍侄的鍾紹和委員,長期於交通委員會監督有關交通部的業務,經常走訪基層,反應民眾心聲,因得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退休秘書張武吉先生之助,獲悉已退休之臺灣省花東區鑑定會秘書張德峻先生編著之「車禍鑑定」一書內容充實,紹和委員對本案至為重視,乃索其樣本詳加參閱,經深入了解後,認為以囑託機關為鑑定,似有不妥,而造成此種情形的原因很多,一般而言,立法不夠健全,執法又有偏差,人員不夠專業,觀念復又僵化等等,以致鑑定與事實出現落差,影響至鉅。

 

張德峻先生曾任臺灣省北桃區、臺北縣、臺中市、桃園縣、臺南區、花東區等鑑定委員會秘書工作十餘年,對車禍鑑定經驗豐富,退休後仍致力於鑑定工作之研究,所著「車禍鑑定」一書,除指出囑託機關鑑定之種種問題與缺失外,並認為鑑定工作之成敗,在於鑑定人是否依法具結,蓋鑑定人依法具結,因擔負七年以下之偽證罪責而不致有草率及品質偏差外,由於其所作之鑑定結果,無違程序正義,即係合法之佐證資料,可作為判斷之依據;然,以機關為鑑定則完全相反,經紹和委員深入了解,亦確認以機關之鑑定,四十餘年來都難以提昇品質。因此,依法選任自然人為鑑定實為當務之急,至於選任自然人為鑑定是否即能改善,依書中所舉案例,自然人之鑑定似有補充機關鑑定之不足。本院責在監督政府施政,自應廣納建言,尤其張老年逾八旬,猶時時以改善車禍鑑定為念,令人欽佩。值茲「車禍鑑定」一書即將付梓之日,謹掬支持之忱,以期車禍鑑定之種種問題早日改善,進而減少傷亡之不斷發生是禱,此係願為張老著書作序是也。

 

立法院副院長  鍾榮吉 謹 識

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