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民視即時新聞】高雄市一名騎士,日前綠燈直行在大馬路上,沒想到路口突然衝出一位闖紅燈正的慢跑者,騎士根本來不及煞車而撞上去,所幸雙方都只有皮肉傷,只是當他質問對方為何闖紅燈時,竟遭回…


機會教育~行人走斑馬線不是「帝王條款」,警方缺乏教育導致類似案件錯開罰單~

依交通法規,行人走在斑馬線(不論紅綠燈)汽機車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先決條件是「必須有行人」(應該說必須有發現行人…意思就是當行人突然闖紅燈,即使在斑馬線,也不該由守法的汽機車輛負較大責任,如果是這樣,那行人還用號誌燈做什麼~)

由於交通法規,錯綜複雜,許多條款彼此有些衝突或爭議(除非是交通法規專家,不然不知「取種捨輕」,就會亂引用規定開罰)

按照過去車禍鑑定專家的經驗,類似「未注意車前狀況」,其實有濫用的情形,因為「車前狀況」是指「已然的車前」,不應包括「突然的車前」(本件新聞報導案例影片來看,似乎是突然的車前)~

以一般經驗,行人若闖紅燈,且係突然,那麼任何駕駛人恐怕都難以注意並預防,因此類似法規「模糊或偏頗行人」恐怕使得行人更為所欲為,因此最好還是要做整體考量,避免路權偏向某一方的不公平規定~

其實,機車騎士若騎不快,則有「阻卻事由」(也就是騎士可以不用負本件肇事責任),因為行人「突然」出現在車前,加上行人闖紅燈、機車綠燈,且機車騎士發現時,其實已經快撞到,再加上畫面可以看出,騎士的車速並不快(否則無法在極短距離減速,且若超速就可能把行人撞得更遠)~

PS.所有問題爭議及衝突,關鍵都在「交通素養不被重視」,因此,再多警察、違規照相、檢舉都沒有實質意義,若民眾不重視交通規則、習慣違規,那麼車禍、塞車、行車糾紛就必然發生~(只能說,政府與各交通專家,似乎都不是「有效的交通改革整合整者」而大多只懂特定領域專業,最終這些專業,難以整合,就難以發揮整體功能,使得問題數十年來無法有效改善~)

# 我們相信,過去「行人走在斑馬線=帝王條款」,目的是為了保護行人安全,但弔詭的是現在眾多機車騎上人行道,卻不見那些致力行人安全的措施與改善,離譜至極~

~以下為實際的狀況,懇請大家到現場一探究竟~
機車騎上人行道,而且還用飆的(騎很快),在不久前人行道拓寬換新的三多路,最為明顯(該路段,人行道原本有車阻,現在幾乎都移除,機車更加橫行無阻,也幾乎不見任何宣導、勸導與改善~大概走該路段人行道,一百次才會遇到一次警方在現場取締)

高雄普遍重新鋪設人行道,品質比以前更好、更寬敞,但卻不管更多機車直接騎上人行道,而且很多都還用飆的,這就是問題,只顧其一,不顧其二,現在,走在人行道,真的更不安全了,而且每天都在特定地點路段發生著,警察、交通局與相關單位,哪個單位有在注意?哪麼單位有在改善?(沒有,所以問題拖到幾年後,還是在那裏)因此,不要再用個案處理,也別再一一透過1999,若整個政府體制不改善,那麼就是每天窮忙於問題發生後的表面,而且那些衍生的問題,就已經把很多人員忙翻,而這些處理的數量可當績效,這些績效算都算不完,但也什麼意義呢?(所以也別再看盲目的數字,實質才是重要的,不是嗎?)

# 補充法規之規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PS.記住,以上規定是汽機車要「暫停讓」,因此所有車輛在路口行經有人行穿越道,都必須先「暫停」,那九成九的汽機車,其實都違反規定,為何有這麼荒唐離譜的規定,或說又何大家都違反規定,卻都沒有相關單位去改善~要不就修改法規、要不就宣導、要不就落實執法….但這些卻都不做,所以說「荒唐」無奈了~

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