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2020.03.09 eNews>
酒駕罰則2022年3月31日新制上路!累犯期限提高、乘客連坐罰15000

<2022/1/24 中央社>
酒駕刑責加重 未肇事可判3年罰30萬元

<2020.01.30華視新聞>
酒駕刑責加重修法1/30起上路!未肇事最重判3年有期徒刑

<2022/01/31中時新聞網>
春節飲酒當心 酒駕新制昨起生效

此次加嚴-酒駕肇事:

「酒駕致人於死者刑責」由3年以上至10年以下,增訂得併科罰金200萬,再犯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0萬。

「酒駕致重傷者」刑責由1年以上7年以下,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再犯者最高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罰金200萬。

「酒駕同車乘客的連坐處罰」由原本最高3000元罰鍰,修正為6000元至15000元。若是租賃車業者已先告知處罰規定等義務,但駕駛仍違規酒駕,則依原規定加罰2分之1。

 


 

酒駕法規與處罰 (2022/04/20部分內容整理參考,請務必再查詢「最新法規」)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最新法規查詢: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有關「酒駕裁罰標準」:附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11.07.29 版).PDF

以下酒駕處罰,依據處罰條例整理(僅供參考),實際處罰應以相關規定為準。
給「酒駕」的當事人,化危機為轉機,藉此機會逆轉人生~酒駕防制方案與建議~

處罰項目

酒駕(初犯)處罰

(第一次酒駕,或累計10年後再一次酒駕)

酒駕(再犯)處罰

(5年內累犯,改為10年內再犯)
>累計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為10年

駕駛 罰款 機車:1萬5~9萬
汽車:3萬~12萬
慢車:600~1,200
(5年內改為10年內~第2次酒駕)
>(10年內,第2次酒駕)

機車9萬、汽車12萬
——————————————–
(5年內改為10年內~第3次以上者)
>(10年內,第3次酒駕)
依前次再加罰9萬元
車輛處置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酒駕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即得沒入車輛。
酒精鎖 處罰條例 第 35-1 條
第1項、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第2項、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3項、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汽車後,始發給駕照;若不依規定駕駛具有酒精鎖車輛,處6萬~12萬罰鍰。
吊扣(銷)駕照 (未肇事者)
吊扣駕照1~2年
—————————————–
(附載未滿12歲兒童or致人受傷者)
吊扣駕照2~4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未肇事者)
吊銷駕照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刑責 (酒測值超過0.25)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致人於死者)
處3~10年有期徒刑
>處3~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
處1~7年有期徒刑
>處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酒測值超過0.25),且5年內再犯
>改為10年內再犯
——————————————–
(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3~10年有期徒刑
公布 公布(酒駕者)姓名、照片、違規事實 (各縣市公布專區)
租賃車 租賃業者已告知處罰規定義務,若駕駛仍違規酒駕,則依照酒駕規定處罰加罰1/2
拒絕酒測 (拒酒測罰更重) 1.汽機車駕駛人:18萬
慢車騎士:2,400
2.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3.吊銷其駕駛執照
4.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5年內改為10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
>累計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為10年
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
(2次,即18萬+18萬)
——————————————–
(5年內改為10年內第三次以上違反第四項規定者)
>累計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為10年
1.處罰鍰金額
2.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
3.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4.吊銷其駕駛執照
5.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車主 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延長至2年
乘客 (駕駛酒測超過0.25,乘客連帶處罰600~3000)>提高酒駕同車乘客之處罰(6,000~15,000)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業者 處罰條例 第 35-2 條
第1項、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PS.中央社整理「酒駕修法」資料,相關處罰更簡單明瞭~

中央社:「拒測比酒駕罰更重 兩者累犯罰鍰無上限」 (2019/07/20新聞報導)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3260296.aspx


酒駕處罰之法規資料來源依據: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本條例 110.12.15 修正之第 18-1、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0.12.22 修正之第 7-1、7-2、85-1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3.本條例 111.01.28 修正之第 35、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全文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有關酒駕法規(處罰條例)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新條款 (2022.01.28修正有關酒駕條款)

第35條

(關於酒駕/吸毒駕駛之處罰規定)

第1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因而肇事
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1款、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第2款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2項、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第3項、
(酒駕再犯)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
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
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4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1款

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第2款

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第3款

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4款

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5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
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
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6項、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第7項、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

第8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第9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第10項、

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第11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第12項、

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第35條之1

(關於酒駕重考加裝酒精鎖之規定)

第1項、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第2項、

汽車駕駛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登記而不依規定使用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第3項、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4項、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35條之2

(酒駕所屬運輸業者的責任與否之規定)

第1項、

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汽車運輸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2項、

前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2013/06/17(先前文章內容)

影音新聞>怕留案底 多數人拒酒測寧繳罰款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qva1Mq-PFQ
PS.有關新聞報導影片為2013年六月,與後來修訂的酒駕罰則恐有不同,因此報導僅供參考,實際罰則應以當時法律條文為準。

 

華視新聞雜誌-酒駕肇禍 一年五百命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7_xnp-R6q8

 

酒駕將付出的代價:
機車駕駛酒駕: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酒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2.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3.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以上或永久吊銷,並不得再考領
4.涉及公共危險刑責(留下案底)
5.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刑責;因酒駕、職業駕駛、累犯另加重刑責
6.必須坐牢
7.若肇事將衍生受害人之損害賠償(依過去案例,最高賠償金額超過千萬)
8.雇主可依法解雇酒駕勞工、公務員撤職
9.個人形象受損

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