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嚴重違規停車,導致車禍傷亡不斷,但卻看不到有效的遏阻方案,讓機車族每天夾在生死瞬間!

以高雄地區為例,每天騎機車半小時路程,竟可以遇上數十輛嚴重違規停車(併排停車或佔用機慢車道停車),而這些嚴重違規停車,日益嚴重,卻不見有關單位能夠有效遏阻! 行車紀錄器,行車記錄器

記者今天(2012.12.24)行經高雄市五福二路(西往東)近文衡路口,差一點就被剛起步的公車與違規停車夾擊,若未即時剎車,恐怕就會命喪輪下!

 

 

 

違規停車處罰過低、取締不力,導致違規隨處可見:

違規停車小則影響幾輛車經過,嚴重則不但妨礙上百輛車經過,而且增加車禍傷亡之危險,然而處罰最重卻只有台幣1200元,況且違規停車被罰款的機率根本不到一成,特別是警察不僅未先開罰,還得先用廣播器廣播,這就難怪,車禍越來越多,因為違規如此多,又怎能期待大家會遵守交通,對於因此傷亡的受害人家屬情何以堪!

 

交通違規日益嚴重的問題:

交通違規為何不能有效改善,其原因分析如下:

1.相關改善方案未能落實(以高雄正義路近建國路為例,該路段上百件違規,而且每天都在上演,卻不見有效改善)。

2.警力與方案未能有效運用(警方採用過於傳統勸導,又礙於人情等因素,不能確實落實交通違規勸導,讓違規持續存在且惡化的事實)。

3.駕駛人平均違規數十次才可能被罰一次,以有效改善機制來說,如同犯錯數十次才被打一次,根本不痛不癢,才會持續擴大惡化情況。

4.未能即時勸導,是違規日益擴大原因之一(許多違規駕駛人根本不知道那些行為是違規的,因此即使日後收到罰單,也無助於違規人的改善)

5.違規取締不能落實的一項因素,是公權力不彰、民意代表過度介入、警方礙於過多而乾脆就形式上挑幾件來開罰,最後才會形成違規取締的形式化。

6.警力不足與取締未採先進方法有關:若警力不足就應開放民眾舉發,並提供獎勵、另外違規停車之舉發不能只靠拖吊車,不但效率極差,而且更誇張的是竟然還得先廣播,這是非常有爭議的取締方式,且一點效率也沒有。

7.相關專門組織、專案小組等專注於改善機制,以排除萬難、整合相關單位改善問題,以達到改善階段性目標的組織,才能確實落實法治,讓人民信賴並遵守,同時也讓相關單位,莫再停留於”使不上力”的情況(因為許多問題非該單位有權或知道怎麼處理的慣性經驗)。以交通違規情況來看,警方獲報前往違規取締,通常會先勸導,然後過了數分鐘以後才會就嚴重違規通報拖吊車來取締,然而車主也敷衍配合一下,讓警方可以有個交代…..若要真正落實,不能只靠警力,而需培訓相關志工、與地方團體整合,平時由地方協助宣導、勸導、相關諮詢、巡視等,必要時才由警方進行執法。

8.配套不足:汽機車數量不減、停車空間緊縮,違規停車必然增加(交通局的資源與能量不足,導致未能夠確實規劃到細部,以停車空間不足為例,學校應拓寬校門口,提供更寬廣的學生接送空間、另外,行道樹中間空間亦可以做為停車空間,因為其空間並不利於行人直行)

9.交通宣導效益有限:交通宣導過於片段、許多駕駛人根本不用網路,難以獲知相關交通安全規定與條款,如果只有道安講習絕對不夠,而且交通法規知識不夠,絕對影響行車觀念與遵守意願,所以落實交通安全規則的教育、導正過去錯誤認知,是改善交通違規、降低車禍機率的重要方向。如何有效落實,不只是形式上的教育,而是確實落實,並加入記點考核等,才能將行為導正,當一切都步上軌道,大眾開始熟悉與配合,就形成一種良性的交通文化,到時候不但減少社會因車禍導致傷亡的損失,同時也促進交通順暢與安全。

10.交通違規未明確分出輕重、未累計嚴重違規,以有效遏止其再犯進而傷害自己與他人!(累計嚴重違規,係因違規是習慣,如果習慣危險駕駛、習慣亂停車,視法律於無物,漠視他人安全,限制其嚴重違規,不但是保護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保護他自己;另外不能以開車為業做為藉口而縱放,若不導正違規行為,則交通法規就不能被人民所信賴,最後傷害的將是整個社會)。

 

期待一條順暢與平安的回家路:

違規改善,不僅讓整體運輸更為順暢,而且可以預防每年數千人因車禍死亡的機率。

違規改善,可以讓大眾在交通行為上的情緒穩定、並且維護了公平正義與路權,若不能改善日益嚴重的違規,則違規像蝴蝶效益一般,擴及大眾的情緒,影響到家庭與生活各層面。

 

交通安全問題,值得大家省思:

交通改善層面複雜,或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理解並提供改善方案,因此仰賴專業學術與實務專家學者,能夠彙整並階段性專注研擬可行改善方案。

當前的交通法規實在有些複雜,並且有些含糊不清的地方,這會導致駕駛人難以遵行。若能簡單整理出重點,再加以輕鬆動畫等方式大力宣導,同時相關單位加以配合,不能只是交通安全宣導,忽略整體共同進行才能產生效益,需要大家集思廣益。

坦白說,大家都會違規,也常常看到周遭的親朋好友違規,但漠視違規,最後影響的是整個大環境,嚴重還會造成家破人亡、財政與經濟同樣遭受嚴重損失。所以可以體諒,不能過度,也不該因此放任,畢竟,交通違規不能”重來”,有時候連一次疏忽犯錯的機會都沒有,因為一次自認為毫不起眼的違規,可能斷送別人的生命!

 

違規停車與導致車禍之肇事責任:

肇事責任有無,簡單判斷方法:
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刑法”等相關條款規定(通常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罰)
2.輕重取捨(同時可能違反多項條款,則取其重捨其輕)
3.相關判定通常需要有相關跡證(如行車紀錄器、相關剎車痕、擦撞與刮痕、路口監視器影像、目擊者證詞、當事人筆錄等)

 

違規人輕忽應負的代價:

有肇事因素(如違規停車妨礙其他往來車輛通行,就有肇事因素),因此車禍撞別人才有肇事責任,而是有侵害他人,就有肇事責任。
依本件影片狀況來看,該汽車明顯違規停車(停在機車停車格出入處),並且妨礙機慢車通行,又車主在車輛經過時不禮讓、開啟車門不禮讓,顯然未遵守相關交通法律規定。
若因此導致車禍傷亡,不但得負肇事責任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刑責,同時必須賠償相關民事求償(嚴重可能被求償數百萬),肇事者通常以為只是單純的違規(不發生車禍情況),所以亂停,等到發生車禍才驚覺,原來違規若導致車禍,得付出慘痛的代價。

 

有關違規停車主要條款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詳列有關處罰條例之”違規停車”條款內容: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相關案例新聞報導: 行車紀錄器,行車記錄器

開車門撞騎士致死 男賠百萬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207050103-1.aspx

違停只罰我!併排臨停被罰怨警不公
http://tw.news.yahoo.com/違停只罰我-併排臨停被罰怨警不公-110648819.html

閃違停車並行走上慢車道 行人遭撞也有責
http://www.udn.com/2012/12/16/NEWS/SOCIETY/SOC6/7569362.shtml

高雄大執法 拖吊車輛數倍增
https://tw.news.yahoo.com/高雄大執法-拖吊車輛數倍增-040000707.html

前8月交通罰款 激增逾億
http://tw.news.yahoo.com/前8月交通罰款-激增逾億-204409864.html

 

車禍受害家屬的衷心期望:

本件並不是個人要做違規舉發的重點,而是透過個案,讓大眾知道此情形的普遍性與嚴重性。

呼籲大眾與政府應重視「違規改善」而不是將重點放在「違規取締」

違規改善,就是違規減少,違規減少必然車禍就減少;相反地,若只重視”違規取締”(如違規罰款”預算制”、”員警取締有獎金”,反而導致”期望更多違規,以增加國庫違規收入或警察取締獎金),忽略了違規人係因不熟悉交通規則、誤解交通規定、行為未能有效改善等上面著力,這就是當今交通違規不減反增的原因,因此導正問題,除了確實落實”交通安全行為”(不是僅表現知道,而且真的去做到),多管齊下(教育+嚴格舉地+公平執法+改善配套措施+整合平台與單一窗口+交通安全組織設置+媒體宣導+創意活動….)才能獲得具體改善效果。

2023/11/03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