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改變駕駛行為的案例參考
車輛行駛,最怕的其實不是酒駕、無照,而是“突然改變的駕駛行為”
之所以特別提到「突然」,係因車輛行駛,許多駕駛人只顧自己的行駛狀況,沒有讓他車可以了解他的行駛狀況,如果車輛突然轉向、突然剎車,通常必須要足夠的數秒,才能從目擊狀況、採取剎車或閃避的應變措施,到車輛停止或轉向的時間,需要數秒才能達到停止或閃避,這使得許多駕駛人輕忽,而經常做出突然改變駕駛的行為”,這是道路上最危險的狀況,按理應視為”危險駕駛”,但由於普遍習慣與認知,所以似乎沒有再加強此宣導與舉發~
駕駛人若對於”避免突然行為”有所認知,就不至於只顧自己想怎麼開車;而是開車時,應同時顧及他車與自己的關係、保持安全距離,並隨時透過方向燈、剎車燈等各種”交通溝通”工具來傳達訊息給周邊車輛駕駛,以達到安全駕駛之目的。
例如:
甲車在前方,看到前方有路況,即應減速,並試踩剎車幾下,除了試踩剎車有無,同時也會使得車輛後方剎車燈亮起,警示後方車輛注意。
而即使前方有突然狀況,亦應隨時察覺,並且盡可能避免採取突然的行為,例如避免因突然發現前方有路況,就突然左右轉,那反而造成自己與他人的二度事故~通常在平常開車就要感知前後方車輛的一定距離,就是為了避免突發狀況,而是否決定緊急剎車或左右閃避~
要做到避免突然的駕駛行為,或許並不容易,但只要在知道以後,應逐漸養成習慣,畢竟突然的改變,會讓人措手不及~
車禍肇事因素最多之一:未注意車前狀況
車禍肇事原因,通常只提到”未注意車前狀況”,但忽略了車前狀況僅指「已然的車前」(已經發生在車輛前方一段時間),這也意味著,突然的車前,即使已經注意,並採取緊急閃避等措施,但因為太過突然,致使反應不及而發生事故,後方車輛就不能以「未注意車前狀況」來認定。
那到底多少距離,才算是”車前狀況”(即已然的車前狀況)
合理推算,應該依據合於法規行駛的車速(例如市區限速50公里)
然後再看事發的狀況在車前多久、多遠,如果是已經發生一段時間,則就屬於車前狀況,爭議點在於突然多久才算是突然?
例如:甲車在前、乙車在後
甲車因故突然右轉,導致後方乙車撞上
如果甲車右轉時,乙車仍有數十公尺,且若依速限、發現甲車右轉時的狀況,仍有足夠時間閃避,則該狀況就屬於”未注意車前狀況”所指的”車前狀況”
但,如果乙車發現甲車的突然狀況,僅有十多公尺,且乙車看到後,已踩下剎車、然後依慣性定律車輛停止,也要數秒的時間,若乙方已經採取閃避,但因反應距離(反應時間)太短,導致難以閃避而撞上,則該狀況就屬於「突然的車前」,就不適用”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車前”,即乙車在此狀況,就沒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肇事因素(即乙車有”阻卻事由”,無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因素,應不能判定須負該件車禍肇事責任)
再談”已然車前”
(通常是發生在車輛之前,即後方駕駛人,看到發生狀況,並採取閃避等措施,換算可以在最短時間、距離可以閃避的措施)
其實全台許多車禍判定有太多類似以「未注意車前狀況」來判定,其鑑定人的相關知識與經驗仍嫌不足,導致無數受害人變成肇事者,甚為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