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0
車子停在路邊不慎擦撞,肇事者落跑該怎麼辦?
新北市一名陳小姐投訴,監視器拍下肇事經過,車牌號碼明顯,向警方報案,派出所卻推說找不到人,警方澄清沒吃案,建議被害人提告。但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警方可直接對肇事車主開罰,讓投訴人痛批警方太消極。
畫面中這台銀色休旅車,先違規停在機車格,倒車又不慎撞倒停在格子裡的黑色摩托車,休旅車駕駛雖然下車,把機車扶正,但隨後油門一踩,揚長而去,摩托車車主發現之後,當場傻眼。
初六開工就遇到這種倒楣事,陳小姐調監視器找兇手,報警告他肇事逃逸,車牌拍得清清楚楚,派出所只當交通事故處理,查出小客車車主設籍台北市,卻找不到肇事者,讓陳小姐自己當柯南,跨區求助北市警方。
警方澄清絕對沒吃案,建議被害人提告或走調解尋求賠償,只是這樣的辦案態度是否太消極?
新北市交通大隊表示,派出所在受理的第一時間,就能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要求車主到場說明,造成車損落跑,可處1000~3000元罰鍰,並吊照3個月。
警方辦案講求依法行政,只是依哪個法,若缺少一份同理心,會讓民眾很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