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02月21日 蘋果日報
【投訴組╱台南報導】陳先生上月中晚上開車行經台南市永安路,前方遇到一輛使用高亮度藍色LED燈做煞車燈的貨車,每當貨車煞車燈亮起,跟在後方的他眼睛幾乎無法張開,大罵亂改燈影響行車安全。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牌照科表示,煞車燈依規定應是紅色,使用非紅色已違法,民眾可向監理單位檢舉,由他們通知車主驗車,直到改善為止。
「看不到路況很危險」
陳先生表示,1月16日晚上9時多,開車行經台南市永安路時,前方有一輛貨車使用改裝、高亮度的LED燈做為煞車燈,他跟在貨車後面行進約1、2公里,每次貨車減速或停紅燈,高亮度的煞車燈只要一亮,「我幾乎看不到前方路況,真的很危險。」就用相機拍下來向《蘋果》投訴。
記者檢視陳先生所拍照片,這輛貨車煞車燈呈藍光,且比旁邊車輛使用紅色煞車燈亮很多,確有妨礙交通安全之虞。
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組牌照科科長林義勝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煞車燈應為紅色,擅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900至1800元罰鍰,民眾遇類似情形,可檢附違規事實、地點、時間,向監理單位檢舉,他們會通知車主驗車,檢舉專線0800-23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