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性侵案 擬由專責法官久任承審
2011年02月07日(中央社記者賴又嘉)
有鑑部分性侵幼童案件爭議判決引發爭議。
司法院刑事廳今年將致力營造友善法庭,並規定承審性侵案件法官,應由熟悉婦幼案件的法官久任,避免因法官經驗不足,影響品質。
社會先前發生部分幼童遭性侵案,法官量刑與社會期待落差太大,導致民間不滿。
法務部為此已提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案,提高強制性交罪刑度。
司法院有鑑於此,今年將持續強化婦幼司法權益。
刑事廳指出,法官審理兒童性侵案時,應充份了解兒童身心發展為前提,司法院已頒布規定,性侵案件法官應專責久任,並安排法官在職訓練,包括加強兒童身心發展認知、訊問技巧及兒童性侵被害人臨床心理徵狀鑑定等課程比重,並舉辦研討會。
此外,為緩和被害人不安情緒,避免因出庭受到二度傷害,司法院去年12月邀請實務工作者及政府機關、民間團體代表,討論後達成共識,強化落實陪同人在場權,在警詢、偵查及審判階段,應盡可能由同一社工擔任陪同人,以培養被害人與陪同人的信賴關係;法院也應保密陪同人的身分,維護人身安全。
另外,若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法官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陪同,若被害人為成年人應尊重被害人意願選任陪同人,法院並應建立與社工的溝通平台,加強社工對司法程序了解。
刑事廳表示,為明瞭性侵被害人所受身心創傷,評估被害人發展及認知能力、證詞可信度、受創因果流程等,法官常囑託專業鑑定人或機構進行鑑定。
刑事廳為便利法官選任專業鑑定人,已發函相關醫療機構及學會,推薦對性侵案件具有司法鑑定專業的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等名單。
陳站長:
不僅是性侵案,車禍案也應由專業法官承審,理由是,現行車禍鑑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品質低落,對於許多車禍案之鑑定根本欠缺實務經驗,導致車禍受害人蒙受不平之冤。例如:鑑定人常用「未注意車前狀況」之名,判當事人有肇事因素,但這樣的認定表面上是「車前」,似乎有法條依據與判例,但卻不知其「適用性」,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車前,係指「已然車前」(已經發生在車前一段時間,這段時間駕駛人應注意且能注意並採取煞停等措施),然而許多車前係「突然車前」(即突然發生,如行人沒有注意車輛就直接從安全島突然穿越馬路),則駕駛人即使注意到反應煞停,也已經撞上,這樣的車前,就不能以「未注意車前狀況」論定。
專業法官與檢察官,甚至負責調查相關車禍現場的警察,皆應再加強標準的流程(SOP),這流程設計應避免警員錯誤的經驗判斷(如以為當事人在吵架或想和解),標準流程無論如何應做第一現場錄影(現場周邊環境、全景、車損、相關跡證等),這些第一現場資料若因當事人有技巧刻意表明要和解,讓警方離去,再反悔,導致受害人將無法再證明肇事責任,也難以再做事故現場重建。
另外也應積極推動「鑑定師」等概念、車禍預防與安全駕駛,併行推動,才能真正確保行車等安全,同時即使發生車禍,也能認同專業所做處理,避免人為缺失導致更多車禍冤抑。
車禍長期以來被漠視,由專責預防車禍的「道安委員會」層級即可看出,實在不懂每年車禍超過20萬件,每個人都會因為車禍傷亡,這樣廣泛且重要的事務,政府竟然如此輕忽。另外,就是因為輕忽,所以道安委員會能夠產生的效益及影響實在有限,加上警政體制,著重刑事案件,卻輕忽車禍的刑事案件,且違規處罰機制欠缺有效遏止,使得違規到處都是,現在連駕駛人都敢明目張膽在警察面前違規,再不重視,恐怕受傷人數仍會不斷攀升。而我們並非要求違規加重處罰(他律)的機制,而是要根本落實,讓所有駕駛人從根本做起(正確了解交通規則,並且要簡化交通規則重點,才能易學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