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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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問題的鑑定案例:

(一)案情摘要:
1.路況:雙向四車道,柏油路面,標線清晰,中央分向島有缺口。(未說明限速多少)
2.天候:晴天、白晝。
3.經過情形:甲車由枋寮往楓港,乙、丙兩車由楓港往枋寮,甲車撞及分向島缺口處侵入來車道與乙、丙兩車發生碰撞肇事
4.車損:(略)

(二)案例分析情形:
1.甲車超速失控撞及安全島、入侵來車道撞及對向行駛之乙、丙兩車為肇事原因。
2.乙、丙兩車無肇事因素。
3.適用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稱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第二款。

二、鑑定問題與說明:

(一)本案適用法則不當:
本案之肇事地點為雙向四車道路段,應適用「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之規定,案例引用同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二款屬於在雙向二車道行駛之規定,顯然適用法則不當,案九十七條第二款為「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本件之肇事路段既是雙向四車道,而中心又有分向島,顯然不是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之分向限制線,也與九十七條無關。

(二)本案理由不備:
案例謂甲車超速失控,故認為甲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這是有疑義的,因案例既未說明肇事路段限速多少?亦未說明甲車之車速若干?顯然理由不備,再者,下列兩個問題亦應列入考慮。
1.肇事路段如係郊外,依當時之情形,其速限為六○公里,但也可能是七○公里,如駕駛人不超速,也可能係其他原因失控撞及分向島缺口,致侵入來車道,因此在未究明確實原因前,是不可以隨便說是超速失控的。
2.案例既認為是「超速」,並認為甲車駕駛人違反「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表面上是對的,實際上卻不對,因為該駕駛人不可能同時違反該第九十三條之所有規定,故應說明是違反該條第幾項第幾款,並說明條文內容,俾符合實際,不是隨便一句「九十三條」就可以的。

(三)本案提到「注意車前狀況」有問題:
案例在其「建議事項」內謂「行車要注意車前狀況」,這是原則性的,雖然正確,但本案之肇事者是侵入來車道,而且案例也說明是「超速失控」,顯然不是「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再者,車前什麼狀況也未說明,豈不是無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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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