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聞片段可以看出,該判定無罪,係以部分監視器影片,因此判定汽車行駛內側車道,與受害人機車原行駛中間車道偏左侵入內側車道來看,(就影片片段來看)汽車確實有阻卻肇事責任事由,因此並不是汽車與機車擦撞就認定汽車駕駛有罪!(但影片過短,並沒有確切能夠證明在之前是否汽車已經在前或併行,若汽車先前是在機車之後一定距離,那麼汽車即使行駛在內側自己的車道,但遇到前方有狀況,仍應減速並採取減速或煞停為宜….)
再看新聞畫面更完整的路段影片發現,該路段外側車道是否被汽車違規併排,若是,則表示該違規併排或違規停車極有可能才是本件車禍的肇事主因,而即使違規停車並未與本件兩車無碰撞,但有因果關聯,因此可以判定違規停車應為本件肇事主因。(不過若肇事當下,並沒有深入調查相關事發當時相關車輛狀況,則日後就難以釐清確實的肇事責任)
若以一般機車行駛經驗,並沒有理由行駛內側車道,因此該監視器影片過短,難以單純認定機車是當時才行駛偏內,也就是說機車可能再事發前就已經間斷行駛於汽車之前。(若排除交通規則之規定,以一般駕駛經驗來看,確實可以預測機車會行駛內側的可能,因此若以防禦駕駛來看,應當減速並保持前後距離為宜,然而市區車輛眾多,不可能每個駕駛都能做到如此細微精確的動作,因此就大方向大原則,汽機車行駛人車眾多的路段,應盡量減速,並與前方及左右車輛保持安全間隔)
以鑑定角度來分析,可以合理推論,機車若為閃避併排或違規停車,則會偏向內側車道,而導致本件車禍發生。
因此強烈建議,不論警方還是當事人,應確保事發前後更多影像與事證調查,以避免過於片段,無法客觀認定事實,最後可能導致誤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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