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蔡中志教授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對台灣地區民眾的死亡原因統計分析,二十年來平均每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約七千人,以民國78年的7854人達到最高峰,而近幾年有著大幅度的下降趨勢,民國85年7077人、86年6516人、87年5903人、88年5526人,這是多年來正確的交通安全政策與落實執行的重大成就,值得獎勵;但未來若不建立完整性的優良制度,預期其下降趨勢已屆臨瓶頸。而這樣的交通事故,是對民眾生命財產造成最大的危害,例如「921大地震」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才一次,死亡二千二百人,火災死亡每年約四、五百人,兇殺死亡每年約三、四百人,都不能與交通事故相比。而若比較先進國家,我國亦偏高許多,我們生活在台灣地區的人,遭遇交通事故的機會比日本、澳洲、英國、荷蘭、德國、美國等國家高二至三倍,比香港、新加坡則高五、六倍。
交通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通常是跨部門的工作,其牽涉到交通工程、交通教育、交通執法、車輛安全設備、道路環境等因素,故必須經由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共同努力始能達成任務,所以先進國家如美國聯邦政府中設有「運輸安全委員」,日本總理府設有「國家交通安全對策會議」,皆係跨部會最高層決策機構,其範圍並且涵蓋陸上、海上及航空交通安全。在民主法治國家,政府要能有效地施政,完備的法律與健全的組織缺一不可;但現在我國行政院成立的「飛航安全委員會」、交通部的「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各級政府的「道安會報」,仍然都是臨時任務編組,而非法定組織。
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內政部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各級地方政府應各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結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戶政、司法等相關單位,辦理各項相關措施。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施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內政部應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各項相關措施;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雖然這兩項進步的法案值得肯定,但試問家庭暴力、性侵害等問題會比交通安全問題嚴重嗎?然而我們的社會似乎無人推動維護交通安全積極性的立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日本大約在三十年前提出「交通戰爭」的口號,其全國上下開始意識到交通危害的可怕,於是在1971年制定「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明定中央政府及地方自治團體、車輛、船舶及航空器之使用者、駕駛人、船員及航空人員等之責任,同時在中央政府及地方自治團體中,建立必要之交通安全組織體制(明文規定設置「國家交通安全對策會議」),並依照中央政府及地方自治團體之施政基礎,制定交通安全計畫方案,以求交通安全政策之綜合且有計畫的推展,俾增進交通安全與順暢。經三十年之努力,日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從每年兩萬一千多人逐年下降到一萬二千人。如果我們能像日本有明確的目標與制度,相信減少一半的傷亡人數是可以逐漸達成的。另者,有了文明的交通環境,間接亦可增進社會的祥和與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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